Article 18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景区内开展经营活动。经依法批准从事摆摊、设点等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安全、诚信、卫生、环保等要求,在指定的地点和范围内合法经营,依法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游客进入景区,应当将垃圾投放到指定地点。鼓励游客自带垃圾离开景区。

Local Regulations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