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案件双方当事人同为受援人的,法律援助机构不得指派或者安排给同一承办人员。同一法律援助案件的不同阶段,受援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由同一法律援助人员办理。

法律援助人员与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情况作出是否变更法律援助人员的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