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文号、时间、用途和征收范围;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三)征收土地补偿费用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对征地行为不服的救济方式和申请期限;

(五)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征收土地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并采取拍照、录像、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