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通过全程托管、联耕联种、代耕代种等模式,恢复对闲置、荒芜耕地的耕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对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给予奖励或者补偿。

造成耕地闲置、荒芜的,不得领取关于耕地保护的补助、补贴。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闲置、荒芜耕地的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