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职业学校应当落实对职业学校学生的奖励和资助制度。
公办高等职业学校应当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百分之四至百分之六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应当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民办职业学校应当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百分之五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省人民政府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完善职业学校资助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助资金管理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