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校企合作、提供社会服务或者以实习实训为目的举办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扣除必要成本外的净收入,可以提取百分之六十的比例用于支付教师、企业专家、外聘人员和受教育者的劳动报酬,单列核增单位绩效工资,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职业学校普通教师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校企合作企业兼职取酬。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