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数字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数字经济发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承担拟定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布局,推进实施数字化发展重大工程和项目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数字产业化发展、工业数字化转型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科技部门负责数字经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创新平台建设和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政务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政务数据统筹管理,组织协调政务数据归集、共享、开放、应用,推进数字政府建设等工作。

省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推进信息通信网络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和应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数字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数字经济发展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