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的项目、技术、供需等交流活动,促进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大型企业的产业链或者采购系统,构建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协同创新、共享资源、融通发展的产业生态。

支持和引导行业协会、商会等举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展览展销活动,支持和帮助中小企业开展专场促销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