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大数据产业基地建设,促进大数据产业链上下游聚集。推动大数据技术产业融合工程、大数据城市治理融合工程、大数据民生保障融合工程、大数据业态布局融合工程等信息化系统建设,为社会提供大数据资源和应用场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优化数字产业布局,推进数字产业园区建设,培育数字骨干企业,推动数字产业聚集发展。
引导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在本省发起设立或者参与组建数字经济企业。对在本省设立总部、区域总部、功能性总部或者分支机构等的数字经济龙头企业,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补助。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