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省大数据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的授权,统筹大数据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数字政府、数字经济规划及重大工程和项目建设,推进数字产业发展,以及数据资源管理等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工作,制定大数据发展相关政策和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网信、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文化旅游、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自然资源、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新闻出版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数据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