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政务数据应当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

无条件共享的政务数据,应当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向数据使用者提供。

有条件共享的政务数据,应当明确共享范围、使用范围等,并报本级大数据主管部门批准后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向数据使用者提供;政务部门应当对有条件共享数据定期进行评估,符合无条件共享的,应当及时转为无条件共享数据,并在政务数据目录中同步更新。

不予共享的政务数据实行负面清单制度管理。

大数据主管部门统筹协调主管范围内的跨层级、跨区域、跨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政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需要收集、使用政务数据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政务部门不得擅自增设条件,阻碍、影响政务数据共享;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