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和非国标的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

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的两轮自行车。

符合国家机动车标准并已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车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国家对特定群体或者限定情形使用的特种电动车辆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