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电动车停放、充电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

(二)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居家、宿舍、办公楼内等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为电动车充电;

(三)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

(四)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专用通道;

(六)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Local Regulations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