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公开向社会募捐的,应当依法向同级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并且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同级民政部门备案。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人道目的与红十字会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作协议,由红十字会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