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法定权限、程序或者条件批准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规划的;

违反法定权限、程序或者条件批准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使用的;

违反法定权限、程序或者条件进行土地征收的;

违法减免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土地费用的;

违反法定权限、程序或者条件进行宅基地审批的;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