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不得有下列行为:

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七)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恶意串通、捏造事实,进行虚假诉讼或者虚假仲裁;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九)煽动、教唆当事人或者本人通过网络传播媒介等方式对案件发表不当言论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