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律师事务所自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不得受理新的业务。

律师事务所终止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妥善处理受理的业务事项,依法清算债权债务。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提交终止的有关材料,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全部注销申请材料报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办理注销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