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

(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三)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四)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

(五)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六)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因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被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法定程序申请。

律师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立案调查期间,不得申请注销执业证书。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