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计方案进行建设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