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

依法给予税费减免、土地供应等优惠措施;

(二)允许利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

(三)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设施。

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公共停车设施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