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规划建设城市绿地、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时,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周边停车需求同步规划建设地下公共停车设施。在停车设施不足的区域可以利用现有绿地、广场、公园等资源建设地下公共停车设施。

在城市综合客运枢纽以及其他可以实现自备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设施,方便停车和换乘。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