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为收治病残吸毒人员开辟专门区域的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卫生设备,做好戒毒人员的戒毒治疗、常规治疗和艾滋病等传染病预防、监测、咨询、健康教育、报告、转诊等。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鼓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与医疗机构合作、指定医疗机构、派驻医护人员等形式,做好戒毒治疗工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医疗工作的业务指导。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