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公安机关对依法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除存在危及生命需要立即医疗抢救的情形外,应当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强制隔离戒毒所依法予以收治;对于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不具备收治条件的病残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应当送至开辟有病残吸毒人员收治专门区域的医疗机构收治。

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系未成年人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唯一抚养人、扶养人、赡养人的,公安机关在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同时,应当将未成年人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情况书面通知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通知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对未成年人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人员进行妥善安置,及时将安置情况书面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通知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