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物流、寄递、仓储、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禁毒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收寄验视和实名寄递制度,相关单据、凭证资料、电子信息档案等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发现客户委托运输、寄递、仓储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委托运输、寄递、仓储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停止运输、寄递,不予仓储,立即向公安机关或者海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或者海关进行调查。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禁毒联合检查机制,对邮政、寄递、物流等经营单位执行禁毒管理制度进行检查,对托运、寄递的物品进行抽查。对未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的邮政、寄递、物流等经营单位应当增加检查频次。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