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社会帮扶、志愿服务活动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有关禁毒管理服务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禁毒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和戒毒社会服务等工作。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等方式参与禁毒工作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