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在泉域保护范围内进行水文地质勘探,应当持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并向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勘探结束后,除须留作长期监测和科学实验的钻孔外,其他钻孔应当限期封闭。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勘探孔变更为水源井。

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助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泉域内地质勘探进行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