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取水许可: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对其他单位、个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