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在重点保护区内,除遵守第十三条规定外,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打井、挖泉、截流、引水;

(二)将已污染含水层与未污染含水层的地下水混合开采;

(三)采煤、采煤层气、开矿、开山采石和兴建地下工程;

(四)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五)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六)排放、倾倒工业废水、生活污水;

(七)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属于国家、省大型建设项目和重点工程因地形原因无法避让,或者重要民生工程确需经过或者进入泉域重点保护区,经专家充分论证采取严格保护措施后不会对泉域水资源造成污染和影响,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批准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