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草原监督机构和草原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草原使用权或经营权的;
(二)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复费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及时提供草原生产与生态监测预警信息,或接到预警信息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8,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