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对道路进行维修、养护等作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白天在距离作业区来车方向不少于五十米、夜间在不少于一百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危险警告标志或者施工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二)因施工作业需中断、占用道路的,施工作业单位于中断、占用道路五日前向社会公告;

(三)作业人员穿戴反光服饰。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于施工作业完毕后立即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8,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