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用于接送幼儿、中小学生的机动车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车身喷涂自治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设计的校车标志,配备监护人员,保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确保行车安全。

校车在接送幼儿、中小学生的途中,交通警察应当予以优先通行,其他车辆应当让行。

校车不得超过核载人数搭载乘客。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8,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