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
(三)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
(四)主任会议邀请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
(五)主任会议决定列席的其他人员。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
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