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Amend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土地违法案件时,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和《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措施外,还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建设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限内拒不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仍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制止。无法制止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对当事人在接受调查处理期间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冻结其在银行的帐户。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8,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