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Amended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乡(镇)村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道路、水利等设施建设和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牧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内批准;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占用土地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批准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8,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