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严禁开垦下列土地: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
(二)天然割草场、人工草地、围栏草场和优质草场;
(三)林地和河湖滩地;
(四)25度以上的坡地和风沙前沿的沙荒地;
(五)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区域。
前款第二项所列草场以外已确定给农牧民使用的草场原则上不得开垦,确需开垦的,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有开荒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开垦,并应妥善安置原承包经营该土地的农牧民的生产和生活。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8,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