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土地登记内容发生改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内容改变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文件向原办理土地登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因出让、转让、继承、受赠、企业改制改组或兼并等使用土地权属改变的;

(二)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三)因征收、交换、调整土地使土地权属改变的;

(四)土地使用者名称改变的;

(五)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

(六)依法改变土地登记其他内容的。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8,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