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粮食经营者粮食质量安全信用档案,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实施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并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规模以上粮食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