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自治区鼓励多元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必要时根据粮食安全形势,结合财政状况,对小麦等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政策性收储,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引导粮食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建设产后服务中心,为粮食生产者提供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代加工、代销售等专业化产后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