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具体人选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应当于调查结束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