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并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再次提出质询,并要求再作答复;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质询案提出的问题作出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