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询问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当对提出的询问当场予以答复;当场不能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可以在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后十日内书面答复。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