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或者一位副主席,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或者一位副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

(三)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派出机构负责人;

(四)根据需要邀请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五)主任会议决定的其他有关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