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Amended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超出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销售药品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者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药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其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的。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