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In force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移动公路养护施工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在禁止范围内从事危及公路安全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挖掘、跨越、穿越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拟建设施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妨碍安全通行视距或者遮挡公路标志、信号灯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新建跨越公路电讯、广播、电力线路时,导线距离路面的垂直高度不符合要求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未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的。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