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公路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供,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公路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出拟征地通知书之日起,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拟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内不得再批准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