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2

In force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二)从事国家和行业部门认定的危险作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