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8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月对本行业、领域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每月五日(遇法定节假日时间顺延)前将上一个月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报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本行业、领域的上一级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于每月六日前将上一个月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并通报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