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油气长输管道、水库、淤地坝、尾矿库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与公共设施、居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重要工业设施、重点保护区域的安全防护距离,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
居民区(楼)、学校、医院、集贸市场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防护距离内,不得设置油气长输管道、水库、淤地坝、尾矿库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违法设置的,应当限期迁出。
油气长输管道、水库、淤地坝、尾矿库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安全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区(楼)、学校、医院、集贸市场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已经建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