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0

In force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渭河生态区保护利用规划和分区管控要求,调整优化渭河生态区产业布局,严格执行产业准入清单制度,落实生态区保护治理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渭河生态区保护利用规划和产业准入清单的开发建设活动不得办理审批及相关手续。

渭河生态区范围内不得新建不符合生态区保护利用规划和分区管控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建设项目;对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分类处置,在修订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时予以调整,逐步退出。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