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渭河干流及其支流沿岸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岸线治理修复,应当符合水域岸线保护利用规划,在确保防洪、供水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与河流沿岸的自然风貌相协调,融入水文化特色,建设集防洪、生态保护等功能于一体的绿色生态走廊。
岸线治理修复工程应当按照规定依法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调度和水旱灾害防御管理。
渭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以人工湖、人工湿地等形式新建人造水景观,渭河流域统筹协调机制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3